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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37—202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2021 - 12 - 2 发布 2021 - 12 - 2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23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蜀山区民生社会工作服务社、安徽农业大学、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西园司 法所、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巢湖市爱巢社会工作 服务社、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淮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兰凤、刘环环、叶慧芳、柏俊、李雷、汤李军、程亚唯、何玉梅、徐赤、彭 良浩、易露遇、丁文君。 I DB 3401/T 237—202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和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工作者面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提供的社会工作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71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94 社会工作方法 个案工作 MZ/T 095 社会工作方法 小组工作 MZ/T 166 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矫正对象 community-corrections subject 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而在社区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的人员。 3.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work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以社区为平台,为社区矫 正对象及其家人提供教育矫正、心理辅导、困难帮扶、技能提升、社区宣传倡导等,发掘其潜能,帮助 其恢复身心健康,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专业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机构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要求: a) 在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b) 4.2 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 上学历。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要求: a) 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b) 持续学习社会工作、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和职业素质,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 得少于 72 学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 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90 学时; 1 DB 3401/T 237—2021 c)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数量应根据矫正对象数量、服务复杂性、区域范围等因素进行配置,社 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宜按 1:30 比例配置。 4.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督导者的资质应满足 MZ/T 166 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a) 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b) 具有不少于 5 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实务经验; c) 掌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知识技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d) e) 4.4 4.5 5 掌握开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 每年接受不少于 90 学时的继续教育。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和有关信息。 社会工作机构应建立下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 a) 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等进度管理制度; b) c)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服务计划、服务过程、服务反馈等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处置等应急管理制度。 服务流程 5.1 服务接触 5.1.1 社会调查 5.1.1.1 社会工作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构的委托或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 矫正时参考。 5.1.1.2 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 拟适用矫正前的一贯表现、接收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同一社区的被害人意见等。 5.1.2 入矫管理 5.1.2.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和接收工作,包 括依法核对法律文书与身份、组织入矫宣告、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等协助工作。 5.1.2.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建立矫正工作小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包 括司法所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人员、社 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5.2 问题预估 5.2.1.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收集、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有关信息,内容包括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入 矫宣告情况、入矫后初次访谈情况等。 5.2.1.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辨别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成因,识别其环境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评估社区矫正对象在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需要。 5.2.1.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宜运用生态系统图的方法,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及其家庭、社区等互动 关系中,识别问题、评估需求。 5.3 方案制订 5.3.1.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要求,立足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制订与社区 矫正对象性别、年龄、身体、工作情况、矫正缘由等有针对性的矫正服务方案,实现个性化矫正。 2 DB 3401/T 237—2021 5.3.1.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设定社区矫正服务方案的目的、目标,梳理与服务计划匹配的介入策 略、行动步骤、进度安排,明确所需的人力、经费、设施设备等资源保障,预计存在的困难、风险及应 对策略。 5.3.1.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根据 MZ/T 094、MZ/T 095、MZ/T 071 的要求选择适宜的介入方法,包 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基础方法、适用于改善社区矫正对象面临多重问题的个案管理方法、 适用于改善社区矫正对象偏差心理和行为的行为治疗、理性情绪治疗等。 5.3.1.4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根据走访排查,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服务计划活动情况、 动态性需求等情况。如需调整服务方案的,在经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者及时调整社区矫正服务方案。 5.4 服务介入 5.4.1 访视服务 5.4.1.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日常工作要求,制定访视服务计划,每月 宜至少开展一次访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思想、家庭、生活等相关情况。 5.4.1.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宜每季度至少访视一次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家庭、邻里、单位或就读学校, 辅助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5.4.1.3 访视时,应不少于 2 名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宜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居民(村民)委员 会人员、志愿者等其他人员同行。 5.4.1.4 访视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向所属社会工作机构直接上级登记报备;访视过程中,应注 意现场安全防范;访视后应做好记录,访视记录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录 A 执行。 5.4.1.5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普通、重点)、不同管理期间(重点时段、重大活动等), 经评估后确有必要的,按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日常工作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适时增加或 减少访视频次。 5.4.2 教育矫正 5.4.2.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道德、心理健康、(悔罪意识)价值重塑 感化教育课程。 5.4.2.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设计并开展家庭关系、传统优秀文化、亲 子关系等相关内容的教育矫正,形式包括课堂教育、线上教育、小组活动、实地参访、个别化教育等。 5.4.3 5.4.3.1 心理辅导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心理疏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缓解心理压力, 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5.4.3.2 对经评估需要转介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及 时向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转介。 5.4.3.3 心理辅导的形式以一对一为主,安排参加团体活动为辅,根据需要可邀请家庭成员等相关人 员参与配合。 5.4.4 5.4.4.1 适应性帮扶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 5.4.4.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调有关方面的资源,面向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 导等就业教育帮扶活动。 3 DB 3401/T 237—2021 5.4.4.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家庭,获得社会力量帮扶及志愿服务。 5.4.5 公益参与 5.4.5.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宜整合资源,策划设计公益活动,开发公益活动岗位。 5.4.5.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推动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 社会责任感。 5.4.6 社区倡导 5.4.6.1 5.4.6.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宜整合资源,策划设计宣传倡导、社区教育等服务活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织开展倡导活动,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改变居民对矫正对象的 偏见,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5.4.7 协助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跟进、动态监督,反馈 相关情况。 5.5 服务结束 5.5.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对社区矫正对象改变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结束服务。 5.5.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开展工作,包括提供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材 料,编制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纸质版和电子化工作档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解矫宣告,办理解矫手续 等协助工作。 6 评价与改进 6.1 6.1.1 6.1.2 评价方式 社会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成效应进行定期自评与阶段性考核。 社会工作机构及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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