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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 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 目 录 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 第一章总 则 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 标准。 第六章附则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 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 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人本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纳人本级预算。 一 8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 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人调查论证,广泛 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 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 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 性,提高标准质量。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 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 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 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规定的予以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 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 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 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 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 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 进行协调。 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 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 批准发布。 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 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 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 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门制定。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 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 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行业标准。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励。 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 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 准。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 -8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 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 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 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 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 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 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 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 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 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 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 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 之间的协调配套。 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 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 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 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 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 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 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 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 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 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 表性。 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 第二十四条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 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 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本。 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 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 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 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 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819- .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 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 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 监督检查。 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 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 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 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 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 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要求。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 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 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 情况,并限期改正。 求。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 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 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 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 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 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 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 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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