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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 (2021年6月18日定西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汪氏家族墓地,位于本市漳县武 阳镇新庄门村徐家坪社,属于元明代墓地,是国务院公布 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展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 和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 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管理 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确保墓地及其文物的安全。 第五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划 1定区域执行,即:重点保护区以 13号明代汪钊墓为基点, 向东113米、向西193米、向南45米、向北55米;一般保 护区以墓区围墙外向东、向西各 20米,向南、向北各 30 米。 汪氏家族墓地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 域执行,即: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外向东、南、西、北 各延伸300米的区域。 需要调整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已发掘的墓室本体和已探明但尚未发掘的墓室 本体; (二)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尚未探明的墓葬 及其文物; (三)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部门、机构等收藏的与 汪氏家族墓地有关的文物; (四)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 境风貌; (五)其他应当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物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 工作的领导。 2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责 任制度。 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汪氏家族墓地保护 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 度考评体系。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汪氏家族墓 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 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实施墓地保护规划和相关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墓地的技防监测和实地昼夜巡查; (三)设置、维护、修复墓地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四)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检测、评价、登 记,建立 文物保护 记录档案; (五)组织实施墓地及其文物的展 示利用、 科学研 究、文化交流; (六)依法制 止盗掘、破坏墓葬行为; (七)其他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漳县发展和 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 3源、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水务、文体 旅游、市场监管、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汪 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武阳镇人民政府及汪氏家族墓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应当协 助文物等有关部门 做好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 和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汪氏家族墓地的 义务,有 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汪氏家族墓地的行为。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 现文物,应 当保护 现场,并立即 报告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汪氏家族墓地有关的 文物、资 料等捐赠、出借给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展 示和研究。 漳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 对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中 做出贡献的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十二条 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汪氏家族墓地保 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边界设置界桩、安装技防设施; 必要时,可以设置保护围 墙、护 栏或者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开展考 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 报批手续。 4第十四条 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应 急预案。在发 生危及汪氏家 族墓地安全的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 时启动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处置 措施保护墓地安全。 第十五条 漳县应 急管理、 气象、自然资源、 水务等 部门应当将汪氏家族墓地作为 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防护重 点,实施 气象、地 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预防 暴雨、洪 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可能危及汪氏家族墓地安全的 气 象、地 质灾害并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漳县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 当加强对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相 邻区域内的 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保护,开展 植树造林,美化墓地周边环 境。 第十七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其他 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但是, 因特殊情 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 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 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 前应当征 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 意。施工作 业中要保 证墓地及其 文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 进行工程 建设的,应当 符合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规划, 不得破坏历史 风貌,并 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和墓地文物安全风 险评估,工 5程设计方案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 意后,报国家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 旅游开发或者其他经 营活 动,应当 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墓地保 护的基 础上发掘其文 化内涵,突出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 合发展。 漳县文体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 旅游管理,设置导 览标示、服务设施和防护 设施, 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 游客数量,引导游客文 明旅游。 第二十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 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燃烧其他物品等 产 生明火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 上涂写、刻画、 张贴、设置 广告或标语的; (三) 擅自立碑、擅自组织大 型祭扫活动的; (四) 擅自移动、毁坏界桩、围墙等设施的; (五) 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的; (六) 放牧、垦荒、取土、采砂、种植、养殖的; (七)擅自低空放行飞行器、孔明灯的; (八)葬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 危险品的; 6(九)其他 危害墓地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 公职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汪氏家族墓地 被破坏、文物 被毁损或者流失等后 果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 事项已有处 罚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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