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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 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4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 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 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 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 1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 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 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 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 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 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 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 息数据开放共享。 2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 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 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 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 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 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 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 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界、中国历史疆 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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