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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178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 、 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 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 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 , 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以下简称总参谋 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 (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 )、军分区(含警备 1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 )人民武 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 )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 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 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 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 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 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 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 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 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 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 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 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 其他工作。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 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 封存 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 司令部门负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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