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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497-2014 民用飞机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 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mer gency evacuation equipmemt in the flight deck of civil aircraft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ICS 49.095 V 44 HB 8497-2014 I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计依据……………………………………………………………………………………………………2 5 设计准则……………………………………………………………………………………………………2 6 设计内容……………………………………………………………………………………………………2 6.1 应急出口………………………………………………………………………………………………2 6.2 出口封闭装置…………………………………………………………………………………………3 6.3 应急撤离设备…………………………………………………………………………………………4 6.4 救生设备与应急撤离设备的存放……………………………………………………………………4 6.5 应急照明………………………………………………………………………………………………5 7 设计程序……………………………………………………………………………………………………6 8 设计验证……………………………………………………………………………………………………7 8.1 验证项目………………………………………………………………………………………………7 8.2 验证要求………………………………………………………………………………………………7 HB 8497-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波、邹 磊、姜 涛、郭耀东、王惠玲。 HB 8497-2014 1 民用飞机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设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类飞机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包括应急出口、出口封闭装置、应急撤离设备、应急照明)的设计依据、设计准则、设计内容、设计程序和设计验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的设计和验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 CCAR-25- R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11年11月7 日 民航总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出口 emergency exit 飞机机身上用于乘员应急离机的出口。 3.2 出口封闭装置 exit closure 用来关闭、填充、占用出舱口的门、窗户或其他装置。 3.3 救生设备 survival equipment 在飞机坠撞着陆、 应急着陆或水上迫降后, 用于提高人员生存能力并协助营救的设备, 包括救生筏、 救生衣、救生电台、防寒服、食物、水以及火柴等。 3.4 应急撤离设备 emergency escape equipment 用于帮助人员应急撤离到地面的设备,包括应急手电筒、应急斧和辅助撤离装置等。 3.5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在应急情况下,为使人员能有效地固定、取下、操作和使用应急撤离设施,并安全撤离所提供的照 明。 3.6 HB 8497-2014 2 暗适应 dark adaptation 当人从亮处突然进入暗处,视网膜感光性逐渐增高,眼睛从看不清到看清物体的生理现象。 4 设计依据 民用飞机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的设计依据如下: a) 飞机总体技术要求、适航条例、用户建议; b) 飞机安全性、舒适性、经济性、环保性等要求; c) 飞机总体布置及外形数模、重量指标、设计载荷等设计输入。 5 设计准则 民用飞机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应满足以下设计准则: a) 与飞机结构永久性连接的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其使用寿命应与飞机结构同寿; b) 所有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的维修周期应尽量与飞机维修周期相同; c) 应急撤离装置应具有醒目、容易理解的标识,以指示它的位置或用途; d) 驾驶舱应急撤离装置的布置应具备可达性,并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程序,尽量减少应急状况下 的操作动作; e) 驾驶舱内的应急照明一般应与客舱的应急照明统筹考虑; f) 所用非金属材料应具备 CCAR-25- R4 附录 F相应条款规定的阻燃性要求。 6 设计内容 6.1 应急出口 6.1.1 应急出口的分类 应急出口分为 A类、B类和 C类。 A类:主要用于人员出入的舱口。 B类:主要用于维护或人员出入的次选舱口。 C类:主要供应急使用的辅助舱口。 6.1.2 应急出口的设计 6.1.2.1 对于旅客应急出口与飞行机组区的靠近程度不能为机组人员撤离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措施的 飞机,以及客座量大于 20 座的所有飞机,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应设置在驾驶舱内。此类出口的尺寸和位 置应足以使机组能迅速撤离。在飞机两侧应各有一个出口,或代之以一个顶部带盖舱口。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807 J条一致。 6.1.2.2 如果飞行机组应急出口不在驾驶舱内,则在可生存坠撞着陆条件下从驾驶舱到达每个应急出 口的通道均应畅通、可靠。 6.1.2.3 每个驾驶舱应急出口应包含一个至少为 483 mm×510 mm(19 in×20 in)的无障碍矩形出口。 或者能通过下述方法演示出口的实用性:允许体重不低于 100 kg、身高不低于 190 cm的着装齐备的机组 人员能顺利通过,并且允许装在驾驶舱内的救生设备顺利通过。 6.1.2.4 每个应急出口附近都应提供适当的应急撤离设备,以便飞行机组从飞机上安全迅速地下降到 地面上。下降的路线上应避免突起物阻挡。若应急出口位置较高,应提供相应设备供飞行机组使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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