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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160 JB J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0280-2001 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Spray granulation fluidized-bed dryers 2001-06-04发布 2001-10-01实施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发布 JB/T102802001 前言 产品型号的编制执行了JB/T69241998《干燥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干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钱江食品机械厂、浙江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克镌、杨阿三、程榕、孙勤、郑燕萍。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0280—2001 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Spraygranulation fluidized-bed drye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以下简称于燥机)的结构型式、技术要求、基本参数、试 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和间歇操作的各种形状喷雾造粒流化床于燥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133061991 标牌 SJ/T10674—1995 涂料涂覆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粒度合格率(符号为h,%):对于连续操作的干燥机是指在喷雾造粒干燥过程中,出口物料中符 合产品粒度要求的物料占出口总物料的质量百分比;而对于间歇操作的于燥机是指每一批喷雾造粒干 燥后的物料中符合产品粒度要求的物料占总物料的质量百分比。 4型式与基本参数 4.1结构 4.1.1·于燥机的结构型式可分为:卧式和立式两种。 4.1.2干燥机由料液输送装置、气室、分布板、雾化器、造粒干燥室等组成。 4.2产品型号 4.2.1表示方法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2001-06-04批准 2001-10-01实施 1 JB/T10280—2001 G 改进设计顺序代号(依次用A、B、C) 主参数。卧式干燥机用分布板的宽×长(10-m),立式干燥机 用分布板的直径(10m)表示 辅助特征代号。卧式干燥机分别用造粒的“造”和卧式的“卧" 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z”和“W”表示,立式干燥机 只用“z”表示 主要特征代号。用流化床的“流”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 "L”表示 专业代号。用干燥设备的“干”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G” 表示 4.2.2标记示例 GLZW-30×240型表示分布板为300mmx2400mm的喷雾造粒卧式流化床干燥机。 GLZ-30型表示分布板直径为Φ300mm的喷雾造粒立式流化床于燥机。 4.3基本参数 干燥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基本参数 基本规格 分布板尺寸 粒度合格率 干燥强度 型式 (主参数) % kg(m² · h) mm GLZ-30 $300 间款操作: GLZ-50 间款操作: $500 立. ≥80 ≥100 GLZ75 $750 GLZ-100 $1000 式 连续操作: 连续操作: GLZ150 $1500 ≥40 ≥200 GLZ-200 $2000 GLZW30×240 300×2400 GLZW40×320 400×3200 卧 GLZW-60×480 600 ×4800 ≥70 ≥150 GLZW80× 640 800 × 6400 式 GLZW100× 800 1000×8000 GLZW-150×1200 1500×12000 要求 5.1干燥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或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 制造。 5.2结构要求 2 JB/T10280—2001 5.2.1使气体在流化床(各室)内分布均匀,能任意调节。 5.2.2具有观察及安装检测仪器的条件。 5.2.3具有安装、检修、清理用的手孔或人孔。 5.3制造质量 5.3.1干燥机主要部件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视孔夹应排列整齐。 5.3.3各处密封垫边缘应整齐。 5.3.4干燥机、雾化喷嘴等与物料接触表面的加工粗糙度不高于1.6μm。 5.4外观质量 涂层外观质量应符合SJ/T10674一1995的1.3.1中Ⅱ级涂层外观质量要求。 5.5负载技术性能 5.5.1当按附录A进行干燥造粒性能试验时,粒度合格率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5.5.2当按附录B进行干燥造粒性能试验时,干燥强度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5.5.3干燥机在所适用的范围内应能满足其它物料的造粒干燥要求。 5.6可靠性 在用户遵守干燥机的保养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干燥机可靠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0000h(易损件除 外)。 6试验方法 6.1各单机分别试转动后,确认运转正常,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2雾化器采用清水做喷雾试验,观察雾化情况,调节气流式雾化器料液喷嘴与气流喷嘴相对位置, 以获得最合适的雾化锥。对压力式雾化器可调节料液的压力以获得最合适的雾化锥。 6.3物料在造粒干燥过程中粒度合格率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试验。 6.4干燥机的干燥强度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试验。 6.5干燥机在所适用的范围内,满足其它物料造粒干燥要求,按生产实际中对物料造粒干燥作业的工 艺条件和要求进行现场操作,检验于燥机满足用户对该物料造粒干燥效果的程度(可按标准、协议或 合同评定)。 6.6干燥机可靠性试验在用户建立的实验点进行,并提出报告,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干燥机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2燥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出厂检验 7.2.1.1每台干燥机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即进行不少于2h的空载运行试验,以及对5.3和5.4的规定 进行检验。 7.2.1.2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产品即为不合格。 7.2.1.3现场总装的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可在安装调试生产现场进行,可按生产厂调试人员检测的 现场调试报告作为交货依据。 3 JB/T10280-2001 7.2.2型式检验 7.2.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鉴定或转厂生产时; b)产品停产2年后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生产100台(指相同规格)时; d)产品的结构、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除包括出厂检验的内容外,还应对5.5.1、5.5.2的要求进行检验。 7.2.2.2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对5.5.1、5.5.2要求进行检验时,可用对5.5.3的检验替代。 7.2.2.3 7.2.2.4 型式检验的样机从制造厂任抽取一台。若对5.5.3检验时,物料和样机可随时经有关人员协 商选定。 7.2.2.5 型式检验的项目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该项,若仍有项不合格,则不予验收。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 每台产品在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包 括: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 f)产品出厂编号、生产批号; g)产品主要参数。 8.1.2包装标志 在产品包装材料外表面上应有收发货、包装、储运图示等标志,包装标志应符合GB/T6388和GB 191的规定。 8.2包装 8.2.1干燥机无包装,根据用户特殊要求,可采用按部件装箱,产品部件在箱内要固定可靠,并有防 雨措施。 .8.2.2包装注意事项: a)包装件按说明书的代号作好标记; b)包装前碳钢件上处理表面应涂防锈油脂; c)雾化器采用软包装物每件单独包装然后装箱; d)标准件应归类用塑料袋装好单独包装: e)压力计、温度计等仪表单独包装装箱。 4 JB/T10280-2001 8.2.3产品随带文件应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含产品安装图); c)装箱单(含随机备件、工具清单) 8.3运输 运输必须保证干燥机及包装不致发生损坏,在运输时应遮蓬或有其它防雨措施。 8.4贮存 8.4.1贮存场地应平整、通风、干燥。 8.4.21 露天贮存时,应有遮蓬或其它防雨淋措施。 8.4.3 贮存时间超过18个月应进行一次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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