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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2230--1996 划槽 1996~-06-05发布 1997-03—-01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原地方标准:翼Q/ZWJJ12--91《WJOB1-40型划槽组》、冀Q/ZWJ J15--91《WJOB3—2000型划槽纽》的基础上,又走访了有关划槽生产厂家和大批用户,并 收集了一些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重新制定而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张家口市毛皮机械厂负费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2230-—1996 划槽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划槽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及制革行业用的划槽。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143.1-84 针叶树加工用原木 树种、主要用途 GB 153.2--84 针叶树锯材分等 GB 4813.1-84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树种、主要用途 GB 4817.2—84 阔叶树锯材分等 GB 4822.3—-84 锯材检验等级评定 GB5226—85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7612—871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QB842.8-84 轻工机械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B1526—92毛皮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1588.1一92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3--92 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4--92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式、规格 3.1.1划槽型式按GB1526中规定分为水平划槽、垂直划槽和划槽组。 3.1.2划槽规格以其容量表示。见表2。 3.2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应符合QB1526的规定。 .3.3基本参数,见表3。 中国轻工总会1996-06—05批准 1997-03—01实施 1 QB/T2230-—1996 表2产品规格 kg 系 列 (单台划摊容量) 规 500 1000 1500 2000 3000 3500 4000 格 5000 8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表3 基本参数 项 目 参 数 单台划槽容量 (kg) 符合表2规定 槽体壁厚 (mm) 划轮直径 (mm) 划轮转数 (r/min) 符合设计技术文件规定 整机功率 (kW) 整机外形尺寸 (1×bxh)mm 划槽台数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划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焊接件、涂漆件质量应符合QB/T1588.1,QB/T.1588.4中的有关规定。 4.1.3槽体材料可用木材、钢板、玻璃钢、不锈钢。 4.2主关件技术要求 4.2.1木制划槽木材树种应参照GB143.1,GB4813.1中所指定的船舶用材选取,木材等 级不低于二等,也可选用其它同等优质或更好的木材,采用其它材料也应符合划槽要求及有 关材料标准。 .4.2.2制作槽体用的木材应进行干燥处理,其含水率不得大于22%。 4.2.3木制槽体内外壁均需涂防护层,槽体内部各金属件及槽体内部接触工作液体的部件, 均需采用耐酸碱材料制造。其它用非酸碱材料制成的槽体应根据工艺需要涂防腐层,槽体 外部也应作相应防腐措施。 2 QB/T2230--1996 4.2.4划轮轴两支承处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得大于3.2μm。 4.3装配技术要求 4.3.1配套件、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明,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产品装配应符合QB/T1588.3中的有关规定。 4.3.3划轮叶板对划轮轴线呈放射状排列,各板间隔保持均匀,角度误差不得大于土2°。 4.3.4划轮装配后转动灵活,不得有卡紧现象。 槽体各处均不得有溉水现象。 4.3.5 4.3.6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划轮两端轴承温升,滚动轴承不得大于40C,最高工作温度不 得高于70°C。滑动轴承不得大于30°C,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60°C。 4.3.7电气系统排线整齐,接头牢固,线号齐全,保护导线连接可靠。 4.3.83 各紧件牢固,无松动现象。 4.4整机性能 4.4.1主线路与控制线路的各条导线与保护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Q。 4.4.2产品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其作用必须灵敏可靠。 4.4.3产品应具有专用排污口。 4.4.4机器应运转平稳,各运动部件灵活,无异常现象。 4.4.5整机空载运行时,其噪声声功率级:规格为500一5000kg,不超过85dB:8000- 15000kg,不超过90dB:20000一30000kg,不超过95dB。 4.4.6空载功率试验:整机空载运行时,功率值不得大于电机额定功率的40%。 4.5工作质量 经该机加工后的皮张清洁,无杂物,染色没酸均匀,皮板柔软,无皱折。 5 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0°C。 5.2负荷试验用皮张,应使用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皮张。 5.3对表3中各项分别用秒表、钢卷尺及感官检验。 5.4对4.2.1条木材树种参照GB143.1及GB4813.1用感官检验,本材等级按照 GB153.2、GB4817.2及GB4822.3的规定进行检验。 5.5对4.2.2条用木材测湿仪在槽体拼装前检验。 5.6对4.2.4条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板或表面粗糙度测量仪进行检验。 5.7 对4.3.3条用角度尺进行检验。 5.8 对4.3.6条用表面温度计进行检验。 对4.3.7、4.4.1条按GB5226中5.1、10.1、13.1中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9 对4.4.5条按GB761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10 5.11 对4.4.6条用功率表或电流表,电压表检验。 对4.5条凭经验及感官检验。 5.12 5.13 对其余各条凭感官进行检验。 3 QB/T2230--1996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3.3、4.2.3、4.3.3~4.3.8 4.4条规定项目。 6.1.2每台产品出厂前均须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6.1.1条规定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 后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累积100台;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2.3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当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但不得少于1台。 6.2.4 如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次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 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安装产品标牌,内容包括: 。.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d商标。 7.1.2产品包装后,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有本标准号。 7.2包装 包装应符合QB842.8中规定,并附随机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随机备附件清单。 7.3运输 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防止剧烈霆动,防止漆面及零件损伤。 7.4 贮存 4 QB/T2230--1996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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